法律知识

国企破产清算会计企业破产清算顺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2-10 07:24
人浏览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破产清算(qingsuan)期间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监管企业破产清算(qingsuan)期间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破产清算行为,现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国资委监管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管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破产清算行为,保障出资人、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成立破产清算组同时,必须建立清算组财务,财务负责人由清算组任命。
第三条、清算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设置新的会计账簿,在银行开设清算组帐户,并按本办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四条、破产企业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企业应编制财产清算表,以及至企业宣告破产日止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等,财务报告移交清算组,同时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在向清算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本企业的账、薄等财务会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
第六条、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拥有的全部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企业下列财产计入破产财产: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占用的全部资产。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以及无形资产等。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破产清算期间分回的投资收益和取得的其他收益等。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条、资产处置。资产处置包括破产企业破产财产和其它资产的处置。
(一)凡纳入破产清算范围的破产资产均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纳入破产清算收入。
(二)职工住房不纳入破产资产,具备出售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不具备出售条件的仍维持现状,破产终结后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留守处或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三)土地变现收入和其它不纳入破产范围的资产变现收入要全部上交破产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八条、破产费用的预算管理
(一)清算费用
1、诉讼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21号文件规定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资产评估、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625号)文等。
3、清算组人员费用,按照市国资委确定的标准和聘用人员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掌握。
4、办公费用,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是:在职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清算费金额10万元;在职职工人数在1001--2000人,清算费金额20万元;在职职工人数在2001--3000人,清算费金额30万元。
5、清算期间的维护费,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确定,具体标准是:在职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维护费用金额20万元;在职职工人数在1001--2000人,维护费用金额40万元;
在职职工人数在2001--3000人,维护费用金额60万元;
6、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以在职职工人数按照破产清算期和当地规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计算。
(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原则上以上年我市市属企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每有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曾经领取过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不得计算在内。
(三)移交设施补助费
企业移交的学校、医院、公安和公用服务部门的费用,按照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运行费用计算3年。
(四)社会保险费
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5%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6.8%计算10年。
(五)拖欠的费用
1、拖欠的职工工资,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数经审计认定后确定。
2、拖欠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经审计认定后确定。
3、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与社会保险部门核对后确定。
(六)其他费用。由清算组根据实际确定。
第九条、破产费用审批程序
1、在职职工安置费和拖欠职工的费用由清算组核实,编制发放清册并公示,报清算组负责人批准后,统一发放。
2、移交社会化管理单位的移交设施补助费,由清算组审核,清算组负责人审批,报国资委同意,支付有关单位。
3、关闭破产企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企业关闭破产前负担的工伤、抚恤、退养家属等经常性费用,清算组负责人审批,报国资委同意,拔付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经办机构。
4、破产清算费用包括诉讼费、评估审计费、清算组人员和办公费用、清算期间维护费用、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用等,由清算组负责人审批。
为保证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稳定而发生的后勤保障和相关设施维护费用,由清算组负责人审批,在清算期间维护费用在清算费用中列支。
5、供水、供电、供暖、公用住房等设施改造费用,由清算组(或企业留守机构)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批准后由清算组(或企业留守机构)支付有关单位。
第十条、破产费用支出的控制
(一)清算费用(包括诉讼费、评估审计费、清算组人员费用及办公费用、清算期间的清理维护费和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等)由各清算组负责人按预算严格控制审批,经清算组财务负责人审核,国资委分管领导核准后支付,坚决杜绝超预算开支。对于超过预算的支出,经国资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
(二)应付欠职工的各项费用(包括欠发工资、集资款、公积金、医药费、抚恤金、经济补偿金等)由各清算组负责人在预算范围内按实际发生额审批,经国资委分管领导核准后支付。
(三)其他各项费用,由各清算组负责人在预算范围内按实际发生额审批,经国资委分管领导核准后支付。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按照〈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要求于破产宣告日,根据核准的中介机构对破产企业的审计报告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
第十二条、清算组财务依据本办法,对清算收入、清算费用、债权债务清理等会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清算收入的账务处理。包括资产变现收入、货币资金收入、住房出售收入、股权债权清理收入、资产出租收入、补贴收入等,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破产资产出售、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资产变现收入"科目。
2、收回破产企业结余的银行存款、现金时,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货币资金收入"科目。
3、出售公有住房时,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现金"科目,用拖欠工资、集资款、经济补偿金抵顶房款的,借记:"其它应收款"
科目,按全产权住房出售价或成本价房补价款,贷记:"住房出售收入"科目。
4、对外投资和应收债权收回时,按实际清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股权债权清理收入"科目。转让对外投资,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股权债权清理收入"科目。
5、企业破产期间,对外出租的房屋、机械设备、按实际收到的出租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资产出租收入"科目。
6、收到国资委财政专户拔入的财政托底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第十四条、破产费用的账务处理。按照破产费用的用途,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清算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审计评估费、资产拍卖佣金、律师费、清算人员工资、清算期间生活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维护费、其他费用等。
2、应付职工费用:包括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集资款、抚恤金、医药费、其他费用等。
3、欠交社会保险费:包括实交养老保险费、实交失业保险费、实交医疗保险费等。
4、一次性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
5、社会职能移交分离费:包括移交设施补助费、生活用水改造费、供电分离改造费、供热入网改造费、职工住宅维修费、职工住宅出售费等。
6、优先受偿费:包括银行抵押借款受偿金、欠交水费、欠交电费等。
7、普通债权受偿费:普通债权依法按比例受偿额。
支付上述有关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分别借记:"清算费用"、
"应付职工费用"、"欠交社会保险费"、"一次性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社会职能移交分离费"、"优先受偿费"、"普通债权受偿费"等科目及相关"二级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其它应收款"等科目。
第十五条、结转清算损益。清算终结时,应将有关科目的余额转入清算损益:
1、将清算收入余额转入清算损益,借记:"资产变现收入"、"货币资金收入"、"住房出售收入"、"股权债权清理收入"、"资产出租收入"、"财政托底收入"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
2、将破产费用余额转入清算损益,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清算费用"、"应付职工费用"、"欠交社会保险费"、"一次性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社会职能移交分离费"、"优先受偿费"、"普通债权受偿费"等科目。
3、清算损益结余,按规定应上缴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上缴时,应按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不足部分申请追加财政托底资金,收到政托底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
第十六条、移交社会管理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不纳入破产清算范围,应在清算组的指导下设立独立的会计主体,并根据审计结果将其所占有的资产、负债、权益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该单位新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清算终结或办理移交手续后,重新注册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并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新帐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破产清算期间,仍维持生产经营的单位,其生产经营活动均要以清算组名义进行。其资产、负债和权益,均属于破产清算范围,要按照破产清算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一)继续维持生产经营的单位要制定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收支计划,报清算组审定,清算组要加强对各单位占用资产的监管,并根据其财务收支计划确定资产保值指标和其它财务目标。
(二)继续维持生产经营的单位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经营收入要实行统一管理,其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统一由清算组授权的负责人审批,其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净收入要纳入清算收入,净亏损计入清算损益。
(三)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清算组要指定专人对各继续维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收入、税金、成本、费用等财务事项进行核算。取得销售收入,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营业收入;发生生产成本支出,借:生产成本等科目,贷:材料等有关科目;结转产品成本,借:产成品等科目,贷:生产成本;结转销售成本,借:营业成本,贷:产成品;计提营业税金,借:营业税金,贷:应交税金;支付营业费用,借:营业费用,贷:有关科目。期末,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和营业费用结转清算损益。
(四)破产清算终结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办理有关手续注册为独立法人实体,或宣布解散,或移交留守机构。
第十八条、会计报表。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应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并报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一)清算开始时,将有关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报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二)清算期间,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编制破产资金筹集和破产费用使用情况表。
(三)清算终结时,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破产资金筹集和破产费用使用情况表并附文字说明。
第十九条、会计档案移交
清算终结后,清算组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接收的会计账册等会计档案连同在清算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一并移交市国资委改制企业留守处,由市国资委改制企业留守处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有关单位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执行。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