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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与基本工资一同发放,有何法律风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2-20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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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不少企业将加班工资与基本工资一同发放,这样的做法其实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鉴于法律规定加班加点工资不列入最低工资构成,属于另行发放的范畴,如一同列人工资项目,企业较难证明已向劳动者发放过加班费,缺乏有力证据,若劳动者所提供的工资单上未列明的,则视为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就可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无疑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因此,建议企业将加班费另行发放,单独立项,便于统筹。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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