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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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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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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符合下列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图书、报纸、期刊、加油站成品油零售、药品、汽车、烟草、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经营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二、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图书、报纸、期刊,成品油,药品、汽车、农药、农膜、化肥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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