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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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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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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登记:
①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决议解散;
④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⑤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条 公司授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③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⑤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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