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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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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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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6、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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