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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了解债权人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期间的临时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那我想请问一下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是什么?

破产清算 2019-01-03 15: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企业破产债权首先属于是破产企业的财产范畴,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而得到满足的债权,以下均可成为企业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
    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
    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
    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
    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 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再出席债权人会议:  ①已经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并获得足额清偿的;  ②已经由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足额清偿的。
      凡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除了存在法律规定无表决权的情形者外,都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 债权人会议职权包括哪些的相关规定如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职权。具体请查看《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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