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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立法的渊源和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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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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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债券是一种典型证券,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必须在证券法的框架下进行,这是公司债券立法的基本前提。以公司法、证券法为基础,公司债券需要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包括公司债券的治理结构、发行上市、交易转让和监管执法等一系列内容。

  1.美国。美国对债券少有单独立法,债券立法融合在所有证券的统一立法中,相关立法包括联邦立法和州的立法。联邦层次的立法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持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8年联邦破产法》等。公司债券的发行主要遵循《1933年证券法》和《1939年信托契约法》,交易主要遵循《1934年证券交易法》。

  2.日本。日本关于债券市场管理的法规主要有:《商法典》、《公司法》、《证券交易法》、《证券投资信托法》、《担保债券信托法》以及有关行政命令、自律机构的规章制度等。

  3.韩国。韩国的《证券交易法》是规范包括公司债券在内的所有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同时,《韩国商法典》、《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法》及《证券投资公司法》也对公司债券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4.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规范包括公司债券在内的证券发行、交易的基本法为《证券交易法》。该法第六条规定,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也对公司债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了集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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