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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立法及实践

公司企业 2019-08-31 21:5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人格;
    (2)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永久地否认;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主体、行为和结果要件三种。其中,主体要件是指其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行为要件是指确实存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结果要件是指损害事实存在,而此种损害事实的发生还必须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
    故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诉讼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若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怠于履行诉讼义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相关民事责任也可能由法定代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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