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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的格式与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9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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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书的格式与效力分别是怎样的?公证书是符合公证条件的材料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其内容主要包括公证书编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公证证词等。公证书的生效时效是从出具证书之日起生效。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公证书的格式、内容和生效的基本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公证书的格式

  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

  (一)公证书的的内容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42条的规定,公证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公证书编号。公证书编号由年度、公证处代码、类别、编码组成。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代理人姓名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姓名等。

  (3)公证证词。包括公证对象、证明的内容、法律依据等。公证证词是公证书的核心内容。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5)出具日期。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二)公证书的格式要求

  1、大陆与港澳台的公证书要求

  (1)大陆公证书

  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时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港澳台公证书

  发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以附外文译文。

  2、公证书的正本和副本

  《公证程序规则》第45条规定: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和一份正本归档。

  公证书正本是公证机构依据公证书原本制作、发给当事人使用的正式公证书。公证书正本与原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证书原本是最原始的公证书,必须附卷归档,不得涂改、遗失、销毁或发给当事人。

  公证书副本是公证机构根据原本或正本制作的供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组织参考的公证文书,一般需加盖副本章。副本也不得随意制作和发放。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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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证书的生效

  公证法第32条规定,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程序规则》第44条第2款规定,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现场监督类公证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的,宣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公证程序规则》第46条规定,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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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公证的步骤

  ■公证的受理和审查程序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发放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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