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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版许霆,申请国家赔偿胜算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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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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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舆论称为“云南版许霆”的何鹏,原是云南公安专科学校的学生。2001年3月2日,他用余额只有10元的卡,在不同银行的ATM机上分221次取出现金429700元,后被法院判刑。1月16日凌晨4时,何鹏,这个被舆论称为“云南版许霆”的小伙子,在经历了从无期徒刑的绝望到最终改判为8年半的大起大落后,终于回到了阔别8年的家!(1月17日《云南信息报》)

  申请国家赔偿是公民的法定权益,但就何鹏案而言,其出狱后申请国家赔偿获胜的希望的确微乎其微。按照当事律师的说法,“盗窃金融机构的起点刑就是无期徒刑,如今能够在法定刑期以下进行改判,这是需要勇气的,是司法进程迈进的一大步。”可见,何鹏案能最后取得法条上的突破,实际上与舆论媒体的关注密不可分,这种“法外开恩”的模式并不具备可复制性,而且,再大的法外开恩也断不至于令一个“法定有罪”的人,最终却因为舆论干预而变“无罪”。

  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的五种国家赔偿情形来看,针对的是错误拘留、逮捕,以及“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等类别。也就是说,何鹏案要想取得国家赔偿,其前提在于最终被确认为“无罪”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认为“情节较轻”。可以说,其申诉获得国家赔偿的概率几近于零。

  那么,为了强化银行责任或避免类似的“许霆案”的重演,笔者以为应从修订法律的层面着手。在刑法理念上存在一个“诱骗”的说法,譬如“诱骗、强迫妇女卖淫罪”,某人通过许诺种种好处而让妇女实施卖淫行为,是法定的犯罪行为。银行程序出错,给客户银行卡里面“多打”了一百万,难道不是在“赤裸裸”地诱骗客户犯罪吗?理论上是说的通的啊。如果不是银行内部失误或错误,给客户犯罪提供了一个“机会”,又何至于此?从法理学的另一个角度,诱骗当事人犯罪的可以“共犯”论处,如果这种理念贯彻到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范畴里面,银行在类似的“许霆案”中将以“共犯”身份担责。我想,这些银行也断然不至于着急火燎地要把当事人送进大牢。

  在2007年10份,有一个关于外国ATM机出错后的新闻。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一部ATM机去年10月21日发生故障———取10英镑吐出的却是20英镑。于是数百人排队“占银行便宜”,直到ATM机里面的钱被取光。然而,现场的气氛非常热闹,所有人都沉浸在狂欢宴会似的气氛中。国内国外对于处理“问题ATM机”截然不同的态度,有思维习惯的原因也有法律规定之原因,但国外的做法无疑是会强化银行的责任的。或者说,什么时候法律对于客户“宽容”起来,而对同样负有主要责任的银行“严苛”起来,众多“许霆”们,才会有可能获得国家赔偿吧。[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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