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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单位为利于原壹借用人员就近工作,将空余壹套住房租借给该借用人员,签有租房协议,协议表明为一次性交纳了风险金,载明不计付利息(房租利息两相抵),但在收款收据上填写为“集资建房款”,时至今日,该原借用人员认为是集资建房,房产属他。房屋当时由单位为办房产证而设定(虚拟)了壹人名(房产证仍在单位保管),未登记在该借用人员名下。请问提起诉讼胜算几何?

其他 2013-07-15 16: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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