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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拘”难免非“国家赔偿”免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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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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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4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进行审议,针对此前错拘是否应予国家赔偿引发的争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依法刑拘后放人不应给予赔偿。(《新京报》4月27日)既然连神枪手都不敢保证百发百中,抓人刑拘这事儿,显然技术含量更高,出

  4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进行审议,针对此前“错拘”是否应予国家赔偿引发的争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依法刑拘后放人不应给予赔偿。(《新京报》4月27日)

  既然连神枪手都不敢保证“百发百中”,抓人刑拘这事儿,显然技术含量更高,出现风险和差错的概率也更大,假如非要强求相关部门必须“一抓一个准”,的确是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事实上,有道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尤其是对于扑簌迷离、错综复杂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哪怕再火眼金睛、神通广大,其实也很难保证在侦破案件,抓捕贩子嫌疑人的过程中能够万无一失。正如真相往往是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逐步逼近的,案情的水落石出,往往也需要同样的尝试,犯罪嫌疑人未必就是真凶,甚至极有可能是无辜群众,但是,假如不给公安机关试错的机会,案件的真相,真凶的落网,恐怕也将无路可达。

  从这个角度来看,既然依法的刑拘是通往案件侦破的必由之路,那么,赋予公安机关依法刑拘的权力,当然无可厚非。既然无论公安机关怎样谨小慎微,作为一个试错的过程,依法刑拘依然可能出现“误打误撞”,“抓错了人”的事情更是在所难免,假如每一次“错拘”,公安机关都要承担责任,甚至还要给予“错拘”当事人国家赔偿的话,公安机关难免因畏首畏尾、瞻前顾后而贻误战机,而国家赔偿恐怕也将因此而不堪重负。既然如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依法刑拘后放人不应给予赔偿,一定程度上的确不无道理。

  不过,公安机关的难处,公众其实可以理解;国家赔偿的资源有限,也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假如“错拘”因此便成为天经地义,遭遇依法刑拘的无辜公众,只能被抓了白抓,拘了白拘,恐怕也并不天经地义。不难设想,既然“错拘”既无责又不必赔偿,公权力会否因此而缺乏起码的约束;原本应有的谨小慎微,会否因此而被放松乃至放纵;甚至对于刑拘嫌疑人的尊重和善待,会否也被打上折扣,恐怕都不是杞人忧天。尤其是对于被“错拘”的公众而言,他们毕竟没有罪错,尽管他们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的案件调查,但刑拘实在不应该是他们应得的惩罚。不难看出,遭“错拘”的公众无疑是受到了来自国家权力机关的冤枉。国家权力机关犯错即便情有可原,不可避免,但既然差错客观存在,当然应该勇于承认。而国家赔偿作为对国家权力出现差错的补偿机制,恐怕也绝无在“错拘”这件事儿上置若罔闻的道理。[page]

  综上所述,是人都难免犯错,“错拘”也的确难以避免,但“错拘”却不能因此便将错就错,更不能让无辜公众当“冤大头”。 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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