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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连带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4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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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怎样才能确定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连带责任呢?下文将给与详细的解答。关于一些政府机关的赔偿问题,主要涉及的还是一些程序问题,因此,法律快车小编希通过下文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然后要求其他行政机关负担部分赔偿费用。如果引起行政赔偿诉讼,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被告。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各自按其所在侵权损害中所起的作用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注意的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的视为委托,发生赔偿问题,委托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致害行为与委托的职权无关,则国家不能对该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只能追究受委托组织或个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派出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视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自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派出机关执行设立机关交办任务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视为受委托实施的侵权行为,由设立机关及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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