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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埃力生(集团)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グリーン开申请撤销仲裁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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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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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xxx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xx号xx3室。

  法定代表人吴x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朋刘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x军,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株式会社グリーン开?(DVGREEN CO.,LTD.xx有限公司),住所地:日本国京都府竹野郡网野町字木津xx。

  法定代表人森x登。

  委托代理人钟敏,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仲裁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埃力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xx号仲裁案,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下称仲裁委)于2003年7月10日作出了(2003)沪贸仲裁字第xx号裁决。2003年8月13日,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 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xx公司诉称:在仲裁庭的仲裁过程中,某有限公司提交的案外人日中商品检验有限公司(简称JCIC)出具的《商品装运前检验证书》两份和JCIC出具的 《情况说明》一份,均系某有限公司伪造。而仲裁委无视上述情况,并依此作出不利于xx公司的仲裁裁决。仲裁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 有关规定。为此,请求法院撤销仲裁委的上述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辩称:xx公司提出的上述三份证据,决非某有限公司伪造;这三份证据在仲裁过程中已经双方充分质证。故申请人xx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 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一、关于申请人xx公司提出的上述三份证据系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伪造的问题。在仲裁庭的仲裁过程中,xx公司和某有限公司已就上述三份证据,发表了意见, 进行了质证;其次xx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未提出过上述三份证据系某有限公司伪造的异议。且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的审定,符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规则》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二、由于仲裁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是在日本国注册设立的企业法人,因此,SG2003015号仲裁案是涉外仲裁案。审查涉外仲裁案是否具备撤销条件的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而且,申请人埃力生也承 认,在仲裁过程中并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院认为xx公司关于撤销(2003)沪贸仲裁字第xx号裁决书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 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撤销(2003)沪贸仲裁字第113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唐x珉

  代理审判员 寿x良

  代理审判员 王x民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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