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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深圳北京的分公司,公司因业务不好,已于2年前注销,但拖欠的工资一直未支付。请问该怎么办?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吗?是在深圳申请,还是在北京申请(北京分公司已注销)?公司注销前老板写了欠款协议给我们。但深圳公司已经变更法人。请问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仲裁 2018-09-14 10: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通常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系,用人单位没有按时遵守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时,劳动者可以先行通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资,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 先予执行
    1、条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先予执行申请书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公司董事,执行董事和经理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若你没任职是不能当法定代表人的,并且变更也需要股东会的决议。至于风险负担的协议,可以委托律师起草。
    该协议仅仅在你们二人之间有效,但这种约定并没有实质意义,因为如果前法人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在经营过程中对公司没有过错,那么即使他履行了对你的承诺,其仍然有权向公司追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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