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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有哪几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7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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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必大家对船舶都了解,但是船舶优先权这个名词比较陌生吧。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船舶优先权还会因为其所担保的债权清偿、弃权、已经提供其他担保等原因消灭。接下来让法律快车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有哪几种吧。

  一、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有哪几种

  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海商法》明确规定其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

  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来行使。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得受担保的债权人于债权请求权之外,还获得一项物上请求权,但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不同于受其担保的债权,也不同于所有权这种对物的完全支配权,而有其自身的一些要求,且随担保物权种类的不同而有各自的特点。就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海事请求有效存在

  海事请求若尚未产生,则海事请求人尚未取得海事请求,因而也无所谓清偿。或海事请求虽已产生,但因清偿、抵销、混同、抛弃等原因而消灭,则海事请求不复存在。

  2、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

  当事人之间虽有海事请求存在,但是如果该海事请求尚未届清偿期,则责任人无义务履行,因而不发生海事请求未受清偿之事实,则船舶优先权虽已存在但尚不生行使之效力,权利人也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

  3、责任人与履行

  对已届清偿期的特定的海事请求,若责任人已为履行,则海事请求与船舶优先权一同消灭,船舶优先权人自然不能再行使优先权。

  4、船舶优先权

  因此,若船舶优先权因有关的消灭事由已不复存在,则船舶优先权存在的有效性丧失,海事请求人成为一般的债权人,不能再行使船舶优先权。

  5、船舶的管辖区域内

  且能为法院所扣押。这是针对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最终实现方式而言。

二、行使特征

  1、标的物的特定性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

  2、义务人的相对不确定性

  义务人(船舶所有人)的相对不确定性。在英美法中,行使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程序,在此程序下原告不必列明有关的责任人作为诉讼的被告。

  3、受偿顺序的法定性

  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实际是指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必须依法进行,这一点是由船舶优先权效力的法定性所决定的。

  4、行使方式的司法强制性

  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能为法院所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条件,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必经之途,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一个方面。

三、船舶优先权内容介绍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四、船舶的优先权消灭的原因: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有哪几种的全部内容,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请咨询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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