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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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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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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了共同危险
也就是说,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在同一航程中;船货和其他财产面临共同的危险,如不及时采取措施,船货和其他财产都有损失的可能。危险必须是真实的,非主观臆断的。但是,危险不一定是急迫的。
2.为了船货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采取了有意而合理的措施
也就是说,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船货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必须是有意的,即船长或船上其他值班人员明知采取该措施会直接导致船货或其他财产损失,或导致某些费用,但仍主动地采取这种措施。
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即是一个具有良好船艺的船长或其他值班人员在当时情况下所能选择的以最小牺牲或费用换取船货和其他财产安全的措施。措施的合理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符合航海习惯;二是损失应当最小;三是措施应当最为有效。
3.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
“损失是特殊的”是指该项损失是为共同利益所作出的牺牲。共同海损牺牲是正常运输中不可能出现的损失’因此是特殊的。
“费用是额外的”是指在正常航行中不可能出现的费用。共同海损费用都是为解脱共同危险而支出的,是正常运输中不可能发生的,因此是额外的。
4.措施必须最终获得效果
共同海损措施的目的,是使处于共同危险之中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转危为安,所以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最终获得效果。但只要有部分财产获救,共同海损就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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