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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扣押船舶的申请与担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04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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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海损】扣押船舶的申请与担保

  (一)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押船舶应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

  (二)海事法院接到扣船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扣押船舶的条件并有合理依据的,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准予扣船的裁定,同时发布扣押船舶命令,对船舶实施扣押。在准予扣船的裁定中应责令被申请人向海事法院提供担保。当事人双方订有管辖或仲裁协议的,担保也可提供给申请人或有关机构。

  (四)被申请人按海事法院裁定提供担保后,经海事法院审查认可;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扣船命令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发布解除扣船命令。

  (五)申请人申请扣船应当向海事法院担供担保,以赔偿被申请人可能因申请人的申请错误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

  (六)提供担保的种类、方式和金额由海事法院决定。当事人已提供充分、可靠的银行担保或其他担保的,无需提供现金担保。

  (七)被申请人为使被扣船舶获释而提供担保,并不等于承认其赔偿责任或放弃其责任限制权利。

  (九)扣押船舶,不受当事人之间的关于该海事请求在管辖、仲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协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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