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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共同海损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2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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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知道什么是共同海损吗?在法律上,对于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有什么不一样吗?其实,对于共同海损,是指船在运输的过程中,遇到了意外或者紧急情况,不得已的采取合理的措施使船继续航行,但造成的特殊损失超过预期的金额,而需要由多方共同承担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带你了解关于2018年共同海损案例。 

  一、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1、危险必须是共同的,而且是真实的或不可避免的,必须是船舶和货物都面临实际存在的共同危险,而不是仅凭船长的预料或预测。

  2、必须确有牺牲的必要,也就是说作出的牺牲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是符合经济节约的措施,通过牺牲能使陷于危险的船、货得到拯救。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有意识的和人为的,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二、共同海损的案例

  糖烟酒公司A向某糖厂购糖,同时租B船进行海运,并投保海上贸易运输保险水渍险。保险合同载明标的为一级白砂糖17000件,计850吨,保险金额365. 5万元。运单上“特约事项栏”未注明托运人同意白砂糖配置甲板上,但B船船东在装船时,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

  在航行途中,B船遭遇了八级大风巨浪,船身剧烈横摆,配载在甲板上的白砂糖歪至一边。为了使船能保持平衡并继续航行,船东作出决定,将甲板上的白砂糖部分抛至海中,结果到港后,白砂糖只有14040件,同时还有部分白砂糖受潮,包装受损、短量,于是糖烟酒公司A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调查,本案中承运的B船由渔船改装,吨位为910吨,抗风等级为八级,但其初检适航证书已过有效期,在本次航程前未做检查。

  三、对共同海损案例的分析

  从本案案情看,表面上B船及货物正遭到共同危险,B船船东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而采取抛货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是属于共同海损牺牲的,也是属于共同海损的,但实际上B船抛货是由于货物配置不当及船舶不具适航性造成的。在本案中,运单上未注明“同意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说明船方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未经过糖烟酒公司A的允许。而且由于B船适航性证明已过有效期,故其在突遇八级大风无把握继续安全航行的情况下,只得将配载在甲板上并歪至一边的白砂糖部分抛入海中,因此应由船方承担赔偿糖烟酒公司A经济损失的责任。

  根据通行的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对抛弃货物的规定:“抛弃的货物除按照公认的贸易习惯运送的以外,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本案中,货物运单上未注明“同意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而且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显然不是按公认的贸易运送货物。因此其抛糖损失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本案中,B船的适航性证明已过有效时限,在开始此次航程前也未作船况检查,属于承运人责任。而糖烟酒公司A作为托运人对B船的适航性能无核查权利,也无核查义务。无义务就承运人情况告之保险人。故不能以B船不具适航性得出糖烟酒公司A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结论。

  本案中,糖烟酒公司A已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在向糖烟酒公司A赔偿后,可以向造成这次损失的B船承运人要求赔偿。

  结论:本案由保险公司赔偿糖烟酒公司A的货物损失后,再向B船承运人要求赔偿因托运人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

  通过以上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2018年共同海损案例,你知道什么是共同海损了吗?对于在运输过程中,符合什么条件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我相信,通过对文字的阅读,你已经明白了是共同海损的含义。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更好的为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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