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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海事法院景洪法庭正式挂牌成立广西区高院覃日飞院长亲自为法庭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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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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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10月16日上午,北海海事法院景洪法庭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隆重挂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长刘寿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覃日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思明、北海海事法院院长廖少昆、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院长线东明出席了挂牌仪式。出席挂牌仪式的领导嘉宾还有云南省海事局、西双版纳州委、州委政法委、州人大、州政府、公、检、法、司、海关、海事、港航等相关部门领导、代表及多家新闻单位的记者。
  挂牌仪式上,刘寿杰审判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对景洪法庭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刘寿杰审判长在致辞中指出,景洪法庭的设立对于促进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支持““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发展中国家经济合作项目”,推进云南、广西和我国西南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我国与东盟各国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北海海事法院景洪法庭在今后的案件审理中,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遵循海事审判工作规律,不断提高海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经贸和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在挂牌仪式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覃日飞讲话指出,北海海事法院跨省设立派出机构,这是广西法院建设史上第一例,翻开了海事法院建设发展的崭新一页。景洪法庭的成立,是适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大湄公河次经济区发展的新形势的客观需要,是确保有效行使我国对海事海商案件实行专门管辖权的必然要求,是体现司法为民精神、及时解决本区域海事海商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现实需要。景洪法庭的设立,必将有利于维护“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运秩序,促进“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发展中国家经济合作项目”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推动西部经贸和航运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树立我国海事审判和涉外司法的良好形象。覃院长要求景洪法庭要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加强海事审判工作;要积极主动开展审判工作,充分有效地发挥专门审判的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服务;要大力抓好法庭的规范化建设,努力树立起海事审判的窗口形象;要大力加强法庭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司法能力;要与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为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不断开创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北海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廖少昆同志在致辞中指出,成立景洪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赋予我院的一项重大职责和光荣任务,是确保对海事海商案件实行专门管辖、维护国家法律统一与权威、树立我国对外司法形象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新任务对我们提出的客观要求,是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现实需要,也是我们北海海事法院全体干警的共同心愿。我们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坚持平等、中立、公开、高效、权威的海事司法原则,充分发挥海事审判特有的职能作用,保障对外贸易和航运经济秩序,服务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共同创造我国法制建设的美好明天。
在挂牌仪式上,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李思明、西双版纳州领导同志分别作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勉励我院全体干警再接再厉,不断开创海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做出新贡献!
  挂牌仪式结束后,覃日飞院长参观了景洪法庭,并挥毫题词:“独省身慎行事”。
  景洪法庭是北海海事法院成立以来设立的第一个跨省的派出机构,是该院海事审判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景洪法庭,有着深远的历史和时代背景。素有“东方多瑙河”之称的澜沧江─—湄公河从景洪穿境而过,通向缅甸、老挝、泰国、越南、柬埔寨,一江连六国的“黄金水道”,成为了中国大西南省份与东南亚各国经济交往最便捷的国际大通道。 2002年4月“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发展中国家经济合作项目”正式在启动以来,特别是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澜沧江─—湄公河成为了连接中国与东盟的重要桥梁,“澜沧江─—湄公河”航线上国际客货运输日益繁忙,成为中国与次区域国家,乃至整个东盟的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能源流国际“大动脉”,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日益增多,迫切需要设立专门的海事审判机构进行管辖。200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划归北海海事法院管辖,为设立景洪法庭奠定了法律基础。设立景洪法庭是该院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方针,落实国务院、广西区党 《国家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发展广西北部湾沿海经济战略决策的具体行动。该庭主要受理发生在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该庭的设立,在方便“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海商、海事纠纷当事人的诉讼,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完善我院对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权,为维护“澜沧江─—湄公河”航运经济秩序和促进西部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有利于推动“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发展中国家经济合作项目”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澜沧江─—湄公河”国际大通道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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