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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洋防治污染海南海事局公布《防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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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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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9日上午,海南省海事局在海事局召开海南海事局《防污条例》配套规章宣贯会。此次会议还邀请海南辖区的44家港航企业、清污公司、供油公司、修造船厂等各类企业的代表参加。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即交通运输部2010年7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即交通运输部2010年4号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污条例的配套规章,分别于2011年2月1日和2011年6月1日开始实施。这对于管辖海域占我国领海面积三分之二的海南省来说意义尤为重要。

  海南省海事局张捷副局长在会上提出“事故的发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要提高风险意识。从防止污染到防治污染。”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作业活动不断涌现,新《防污条例》配套规章7号令和4号令的颁布实施,必将对提升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护防治水平、加强海洋环境保护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此次宣贯会的召开,标志着7号令和4号令贯彻实施工作在海南省全面启动。为了防污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真正发挥效用,保护好海南水域环境,目前海南最迫切需要的就是建立省级船舶污染应急预案。海事局将按照溢油应急设备新标准,推进港口、码头和装卸站等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落实应急设备的配备。此外,还将加大对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排放和船舶相关作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作业单位、从业人员落实作业安全与防污染制度和措施,对违反7号令和4号令规定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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