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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海事进一步加强水上水下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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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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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广东网惠州7月26日电 (黄济舟 蔡俊杨) 笔者今日从惠州海事局获悉,为保障深圳大运会水上赛事顺利举办,惠州海事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水上水下活动审批工作力度,凡组织水上体育比赛、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群众性水上水下活动的主办方,需要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不履行安全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其停止作业。   据惠州海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事水上水下活动,应依据《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条件,向活动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可以在申请许可证时一并提出。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作业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发生涉水工程及其设施中止、三个月以上不开工、提前完工等情形时,应及时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   为满足桥梁、港口等大型涉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通航资源综合利用需求,惠州海事部门加大了在涉水工程立项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参与度和决定权。目前惠州辖区涉水大型工程项目主要有9宗,内河有东平东江大桥、龙江东江大桥等3宗,沿海有惠州港荃湾港区国际集装箱码头、大亚湾石化区华德管线改迁工程等6宗,海事部门提醒各涉水工程有关单位施工作业船舶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条件,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按规定进行作业,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相关规定,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惠州海事部门管理人员表示,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撤销许可,注销许可证;对未经许可、许可证失效、涂改许可证、未按规定报备四种情形应责令停止施工作业,对违反航行通(警)告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对以上违法行为还可处罚款。对未经许可擅自构筑、设置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设施的,禁止任何船舶进行靠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拆除,搬迁或拆除的有关费用由构筑、设置者自行承担。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据悉,201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 年交通运输部5 号令)正式实施,该《规定》涉及到的水上水下活动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工程建设涉及到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活动,包括勘探、采掘、爆破;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二是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水上水下活动,包括打捞沉船、沉物、科学调查等;三是群众性水上水下活动,包括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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