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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纸业公司赔偿船方3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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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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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6日

原料需求测算有误致船务公司无货可运

纸业公司按照设计最大生产能力测算原料需求,并以此为依据,与运输公司签订原料长期运输合同,结果因生产能力没达到设计要求,不需要那么多原料,未能提供合同规定的原料数量交船务公司承运,被告上法庭。2007年4月24日,这宗运输合同纠纷以被告赔偿原告390万元成功调解。

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从这宗案件被告得到的教训是预测生产能力以及需要的原料时算得太满,未留余地,更没有意识到由此引发的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教训对所有企业都有借鉴意义。

这宗案件原告是广东某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被告是山东某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年3月1日,双方签订包运合同,约定从即日起至次年3月1日,船务公司所有的“德胜海”轮按纸业公司要求,每月运输一船货物从广东到山东,货装船后以每航次168.606万元结算运费。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不能履约,需向另一方支付未执行货量运费额的30%作为解约金。”年3月25日,纸业公司将一船桉木片交给“德胜海”轮运输并依约支付了运费。这是合同履行的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此后它再未提供任何货物给船务公司运输。船务公司认为纸业公司违约在先,应按合同约定向自己支付解约金合计人民币556.3998万元。2007年3月20日,船务公司在多次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将纸业公司告到广州海事法院。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法官在调查案情中了解到,该纸业公司是我国造纸业龙头企业,桉木片是纸业生产的主要原料。订合同时,纸业公司根据纸浆生产线设计的最大生产能力计算出桉木片需求量,并以此为据和船务公司签订了长期桉木片运输合同。生产线投产后很长时间,由于工艺调试等原因,产量一直未达到最大设计能力,库存桉木片暂时满足需求,于是纸业公司放弃采购桉木片计划,也无货给船务公司运输。纸业公司生产线目前已经正常运作,对桉木片的需求不断增加,采购和运输原料数量会逐步上升。了解这一变化的船务公司很想和纸业公司继续合作。审理此案的法官分析了上述情况,认为从有利双方生产经营的角度看,此案宜调解。

4月24日下午,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座谈,分析利弊得失。他告诉纸业公司的代表,没有正确估计生产能力是自己的责任,要勇于承担后果,吸取教训,拒赔将损害公司的声誉,错上加错,得不偿失。法官从合作友情的角度做船务公司的工作,适当减少索赔数额。最终双方同意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390万元达成调解协议。

来源: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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