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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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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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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甬海法事初字第5号   原告SealinkSdnBhd,住所地Lot1035Block4,MCLDPiasauIndustrialAreaJalanCattleya5CDT139,98008MiriSauawak,Malaysia。
  法定代表人YougKiamSam,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EraSurplusBhd,住所地Lot1035Block4,MCLDPiasauIndustrialAreaJalanCattleya5CDT139,98008MiriSauawak,Malaysia。
  法定代表人YougKiamSam,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辉滨、袁斌(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天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福全镇松坞。
  法定代表人钱春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友宏(特别授权代理),上海广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侃(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288号B幢1302楼C。
  法定代表人谢全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桂峰(一般授权代理),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该公司财务人员,住安徽省合肥市西市区长丰路35号翡翠园西区3-102号。
  原告SealinkSdnBhd(下称“西林克公司”)、EraSurplusBhd(下称“易拉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天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绍兴天龙”)、浙江天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天龙”)船舶所有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2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林克公司、易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辉滨、袁斌,被告绍兴天龙的委托代理人魏友宏、黄侃,被告浙江天龙的委托代理人张桂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林克公司、易拉公司诉称:2004年3月22日,两原告与浙江天龙订立船舶建造(买卖)合同,约定西林克公司向浙江天龙购买“SEALINKMAJU4”、“SEALINKMAJU5”两艘远洋拖轮,由浙江天龙在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下称“惠港公司”)安排建造。2005年8月23日,该两拖轮在船旗国马来西亚办理了以易拉公司为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登记证书。2006年1月18 日,西林克公司与浙江天龙签订船舶交接备忘录,并于23日付清全部购船款项,根据合同约定,船舶所有权和灭失风险已于交接完成后转移给买方。24日,两原告派遣船员接船时,发现被告绍兴天龙已于当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扣押了该两拖轮,使原告无法行使合法所有权、占有权及经营使用权。请求法院: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对两原告行使船舶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妨碍;2、立即裁决先行交还被扣押的船舶;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每天1.5万美元的船期损失及其他一切经济损失。庭审中,两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两拖轮1000美元/天的船期损失暂计16万美元、利息损失8万美元、船舶维持费用和船舶在扣押期间的损坏估计6万美元,共计3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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