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宁波海事法院调结一群体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2-31 01:21
人浏览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孟焕良通讯员王舜毕)11月30日,24名受雇于浙江宁波某远洋捕捞公司的船员,历经近一年的讨薪之路,经宁波海事法院多次调解,终于拿到了被欠工资款。

  2010年1月,宁波某远洋捕捞公司与来自河南、安徽等6省市的24名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约定陈某等24名船员到该公司所租用的“海之星6号”船上担任普通船员,工作期限为两年,工作任务为就钓、加工、鱼货代冻等工作,出发地到达目的地途中不计付工资,开始生产后收入按个人就钓产量进行提成。合同订立后,公司即为船员办理了相关的证书并支付了费用。

  2月4日,这批船员乘坐“海之星6号”渔船从舟山出发开往秘鲁渔场,不料途中船舶主机发生故障,在公海抛锚。6月24日,船员们离船在秘鲁上岸。

  因机器故障导致到达秘鲁渔场的时间推迟,船员提出对延长期间的工资进行补偿,公司与船员商量,延长期间的损失按同行业收入的最高价每年4.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生产开始后的工资报酬仍按原劳动合同计算。由于部分船员要求两年的劳动合同均按这一标准计算,与原合同约定收人按个人的就钓收入提成不一致,双方产生了矛盾。

  回国后,船员一直没有拿到工资,经信访部门再三调解未果,船员们向宁波市江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每位船员自2010年2月4日至7月26日期间的工资23998元,并承担其回国的交通费等相关费用。仲裁机关最终裁决该公司支付给每名船员劳动报酬14175.3元。

  公司不服仲裁,于9月16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无须再支付任何劳动报酬,即使对方没有违约,劳动报酬的标准亦应按浙江省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渔业标准)计算,回国费用系公司替船员所垫付,船员回国后应予返还,同时要求船员支付给公司在船舶航行期间的食品通讯费用。

  受理此案后,宁波海事法院考虑到此案属群体性纠纷,立即安排在最短时间内开庭审理。法官积极与涉案船员代表和公司委托代理人取得联系,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经过多次协调,终于在开庭前达成调解方案,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每位船员9000元,该款交由法院代转。至此,该案画上了圆满句号。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