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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洋工程条例:违法罚款最高可超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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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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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8日电(记者李斌) 围填海、修建人工岛、修建跨海桥梁、铺设海底管道、建设大型海水养殖场……今后,这些海洋工程的建设、运行,如果违反国务院日前颁布、且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将被处以最高可能超过20万元的罚款。

  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对一些违规违法行为,《条例》除规定“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等措施外,还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罚款实际上不止20万元。”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林山青解释说,根据条例规定,一些违反条例规定、逾期未恢复原状的行为,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这些行为包括: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另外,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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