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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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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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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还船的时间 。承租人应在租期届满时将船舶还给出租人。但由于承租人对最后航次结束的准确时间不易把握,还船时通常出现两种情况,即提前还船和延期还船。

  提前还船是指承租人在租期届满之前将船舶交还出租人。在这种情况下 ,出租人应接受还船 ,但可以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向承租人索赔。出租人接受还船后,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减少损失,例如尽快将船舶出租。

  延期还船是指承租人在租期届满之后将船舶交还出租人。视其性质,分为合法最后航次与非法最后航次。

  我国《海商法》第143 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规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2)还船的地点 。还船地点通常为双方约定的几个港口或一个范围,最后由承租人选择。承租人为了最后航次有较大的选择性,通常会要求约定一个较大的范围。

  (3)还船时船舶的状况。通常合同中规定 ,还船时船舶应处于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自然的损耗除外。我国《海商法》第142 条规定,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船舶应当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损耗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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