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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我院受理第一起海峡两岸司法协助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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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5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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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事】我院受理第一起海峡两岸司法协助请求

  2010年11月18日,我庭协助办公室处理完毕最高人民法院转递的台北地方法院司法协助请求,如期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

  9月28日,办公室收到最高法院的法港澳台字[2010]182号“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调查取证委托书”。该请求涉及到我庭审理的(2008)浙民三终字第100号,(2008)浙民三终字第102号两起案件。两案中的被告律侨有限公司在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作为原告对友邦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给付保险金的民事诉讼,主张其向被告投保了海运承揽运送责任保险,于被告承保期间,自己分别承揽运送河北迈特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韵升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及绍兴绅花纺织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货物,因发生货运纠纷,前述三家公司分别在上海与浙江提起诉讼。我院的两份终审判决都认定律侨公司败诉、负赔偿责任。因而律侨公司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转而向友邦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保险金。由于律侨公司以上海高院和我院的判决为依据请求支付保险金,所以台北地方法院需要查阅以上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诉讼费用发票和判决文书等卷宗资料,以确定保险事故和损失数额是否确实发生。

  台北地方法院根据我国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地区“海峡交流基金会”于2009年4月26日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八条“调查取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最高院再向我院转递了该请求。我庭在收到委托书之后,及时审核了调查取证请求的相关材料,在确认请求事项、请求程序、文书格式等符合上述《互助协议》第四章的各项要求,且不存在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我国大陆“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情形之后,对涉及的两案二审卷宗进行了调阅、复印、确认,并同时要求宁波海事法院将一审卷宗中的全部证据、判决、诉讼费材料予以复印、确认与原件无异后报送本院。我庭将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报送最高院,协助办公室顺利完成了我院第一起海峡两岸司法互助委托调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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