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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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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5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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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法经〔2000〕24号函答复:“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笔者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较为复杂,对其主体资格的认定需要进行具体分析,至少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法经〔2000〕24号函的正确性值得商榷。

情形之一:企业因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条文依据是:(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执照。”(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3)《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被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该公司自始即无法人资格。”

从以往的司法解释来看,最高院对于确实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一向不承认其法人资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为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 ”《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提出:“对确实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其开办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企业申请登记时的弄虚作假行为主要表现为虚报注册资本。而企业法人必须具备法定注册资本。这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因为在民法上,无财产即无人格,财产是一切人格的基础。企业法人的最低资本额保证了在通常情况下,企业法人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财产的多寡与对其债权的安全性成正比。所以,作为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且财产要达到一定规模,即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要求,才能成为法人,以此保障交易的安全。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形下,既然企业是因自始不具备法人条件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则所谓法人资格的存续也就无从谈起了,应由出资人(开办单位、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情形之二:公司清算结束后,因不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条文依据是:(1)《公司法》第197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简而言之,就是公司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这与法经[2000]24号函有关企业法人终止必须进行清算的要求,只是表述方式不同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即清算是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和实质要件。但是按照法经[2000]24号函的观点,公司清算结束后,只要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即使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笔者认为这将导致市场主体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的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当事人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因为清算就是由清算组织在法人终止时,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法人在终止时依法进行清算,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不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必然会给有关市场主体造成损失。《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所以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就是为了结束这种事实上已消亡的公司所造成的市场活动的不确定状态。因此笔者认为,清算结束后因不申请注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应以其清算责任主体为诉讼主体。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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