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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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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5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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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当中首要的问题在于确认海洋环境污染事实的存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具有不同于其它类型损害事实的特点,在认定过程中必须要考虑海洋环境污染本身的特性。确定其认定的方式和方法对于审理此类海事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真实与否及损失证据与污染本身具有的关联性是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认定标准。本文试图从海事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实践出发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关键词 海洋环境污染 损害事实 认定
  我们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不断的改变着海洋环境。由于人类对海洋开发和利用活动的日益增多,以及大量的排废入海,使海洋环境受到了污染和破坏,影响了海洋事业的持续、稳定的发展。海洋环境污染是危害海洋环境的紧迫问题,是人类活动影响海洋环境的主要表现。据《1998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我国近海海域水体污染严重。渤海污染持续加重,海域内70%监测站为超一类海水水质标准。东海海域内78%监测站为超四类海水水质。只有南海水质较好,但局部污染严重,如珠江口海域污染突出。据《1995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莱州湾、舟山鱼场局部海域生态环境恶化十分明显,部分水生生物濒危。随着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随之海洋环境污染类的民事纠纷呈日益上升的趋势。防止海洋环境污染,从立法和司法的实践进一步对海洋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科学的把握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正确界定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是我们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判定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需要研究和掌握的一个首要课题。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概述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属于特殊的环境侵权类型,由于海洋环境其本身的特征和属性海洋环境污染比较一般环境污染而言更要复杂。
  要了解和把握海洋环境损害事实必须要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45条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的把物质和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它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海洋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海洋环境污染具有以下的特点:
  1、污染源广。海洋环境污染有多方面原因造成,如陆地上的废物直接排入海洋、挥发到空气中的有毒物质经风吹雨打沉降入海洋;海上船舶排污和海损事故造成的石油和其它有害物质流失入海洋;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向海洋泄漏的石油;等等。可以说,人类活动产生的废物最后大多进入海洋。
  2、危害面大,危害情况严重。海洋环境污染不仅对海洋生物资源构成严重的威胁和损害,而且破坏海洋生态平衡,造成海水使用素质的下降,甚至危害人体的健康。一些不合理的海岸工程会造成航道淤积,影响交通运输业,破坏海域的生态平衡。海洋环境污染还会破坏海域的自然景观,影响海滨旅游业和海上体育运动事业的发展。
  3、扩散迁移范围大。污染物得不到分解长期在海洋环境中积聚,并随着海流运动扩散,使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4、海洋环境污染还有反复性、连续性、不可恢复性。
  承担海洋环境污染责任构成的首要要件是必须有损害海洋环境的损害事实。没有这种损害事实,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无从谈起。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就是指污染海洋环境的损害行为致使海洋环境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分割,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权利益发生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在海事审判实践中人身遭受损害的情况比较少见,多为权利主体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财产损害事实有两个要素构成,一是财产权利被侵害,二是财产权利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这种财产权利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有两个方面的体现,主要一方面是财产本身的毁损和灭失,即由于污染造成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主体的财产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长期性、潜伏性可能存在将来损失的潜在损害的危险。以国家作为受害主体,确认其遭受损害的事实,这也是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不同于其它类侵权损害的一个特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1条即由此内容的规定。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特点:
  1、损害事实危及权益的多样性。海洋环境污染致使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的不仅是海洋环境的公益权,而且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这些权益往往具有社会性,牵涉到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物。
  2、损害事实的多样性和范围的广泛性。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源会造成多种多样的损害事实。同一类型海洋环境污染源作用于海洋会产生不一样的损害后果。损害事实可能涉及到相当地区相当范围的海域,因受污染损害主体的不同损害事实的表现形式会大相径庭。
   、海洋环境损害事实存在的缓慢性与长期性。一般的侵害行为产生的损害事实在侵害行为停止后即可以确定,损害事实是可以固定的。而海洋环境的损害事实则因海洋环境的污染行为常常是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时间复合累积后才逐渐形成和扩大的,有些损害事实往往在一定时间内是连续不断产生,从而具有缓慢性。有时,这种损害事实的存在具有一定的长期性。
  4、损害事实的多重性。一个海洋环境污染行为会形成多重损害事实。如既可以造成直接损失,也可以造成间接损失;因污染行为造成的权利人的多重权利受侵害,既包括已经造成的海洋环境的损害,包括任何人在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少损害所采取的合理的预防措施费用、采取合理及必要措施恢复或代替因事故的直接结果导致损害的自然资源的费用,也包括将来可能造成的海洋资源的损害。
   5、损害事实调查确认的复杂性与技术性。海洋环境污染复杂性和间接性决定了其损害事实确认的难度。对海洋还将污染事实的勘验调查需要具备一定的海洋环境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与经验,而且过程比较复杂,需要统计分析,方法正确,符合一定的规范。甚至需要在总体海洋环境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系统分析确认。
  总的来看,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与一般的损害事实不同,具有独特的性质。从海洋环境污染的角度对其特性的认识有助于我们了解这种损害事实产生、发展、形成的过程及存在基础。借助于海洋学、环境学的知识,才能准确的探求这种损害事实的内涵。
  二、海洋环境损害事实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确立必须要具备几个基础条件,这是在损害事实认定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一)权利主体遭受损害的权益必须要有合法性,非法的利益不受法律的保护。
作为海洋环境权利主体的国家,有权请求污染责任请求赔偿,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有关主管部门可责令……赔偿国家损失。”国家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提起索赔。其它权利主体如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财产权利或非财产权利受害海洋环境污染请求赔偿的前提同样是其权益具有合法性。尤其对财产权来说,权利主体没有对相关财产所在海域的合法使用权、收益权则构成没有权利的损害,非法权利的损害,何来权利的救济? 
  (二)依照海洋环境标准和历史的海洋环境评价为基础确定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
海洋环境标准是有关控制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各项标准的总称。海洋环境标准在海洋环境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海洋污染损害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它也具有重要的对照和参考价值。一般来讲,符合海洋环境标准的海水水质不会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损害。若海域发生污染事故产生损害的结果必然是相关海域内的海水水质超过有关的水质标准,海水受污染后作用于物最终产生损害。因此,在依照海洋环境标准,对照以往的海洋状况,才能科学的判定污染的损害事实。
  (三)损害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损失确已发生或将来客观上必然要发生。损害事实的客观性要求损害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如果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行为并未造成损害后果,则行为者不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这也就是“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这种损害事实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业已发生的损失,一种是既有已产生损失,又有将来可能产生的损失或永久不可恢复的资源损失。准确区分损害事实的种类可以直接关系到环境污染者的责任的承担方式。
  (四)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是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的原因必须排除污染以外的其它原因。这就需要在损害事实造成后科学的界定致损原因。如养殖损害赔偿中必须要排除养殖技术的原因,只有污染直接造成损害事实才可以列入,若存在受害人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害事实,则要予以严格区分。同时,在判定损害事实时应结合污染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来综合进行判断。
  三、认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方法
  (一)依靠有关主管机关勘验查明。
有关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及渔业环境监测部门具有平时对有关海水水质、渔业水质进行监测管理的职能,对于污染状况的调查从技术条件和人员上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要求在发生污染事故后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由这些主管机关首先进行调查处理。有关的海洋监测部门、海洋环境主管部门、渔业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能也有着方面的要求。
  主管机关对损害事实的勘验调查一般是与污染源的调查同步进行。这种勘验调查应当及时全面。主管机关的专业人员根据污染物或其它影响海洋环境质量的因素分布,追踪污染路线,寻找污染源和确定主要污染物质。如工业废水污染物致损,还要对各类废水的排放进行监视性监测或科学的检测,以综合确定污染物质的影响和危害,掌握污染物质的浓度、污染负荷量的时间和空间的分布规律和迁移化状态,研究污染物质在海洋环境中的扩散模式和规律。
  有关专业人员在进行海洋水体污染源的调查过程中应遵循科学的方法和原则,环境调查目的在于对造成水体污染的各个污染源作全面的调查和采样分析,从而找出危害海洋水体环境质量、导致污染事故的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描述他们的污染特征的迁移变化规律,调查损害的客观事实。
  如陆源污染物致海洋环境损害中对损害事实的调查过程可以分为:
1、对损害状况进行初步的勘验了解,保留最初的相关可以证明损失存在的第一手原始证据材料,收集与污染事故有关的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
2、普查:对整个海域或通海水域水系的陆源污染源进行全面调查作概括了解,找出其中污染严重的点作为重点调查对象。
2、调查陆源污染物排污位置、排放方式、排放量、排放规律等以及污染源排出的污染物质的物理、化学及影响生物的特性。涉及工业污染源还应包括对有关工矿的生产规模,产品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三废”排放量以及废水中有害成分的种类和浓度。对于综合利用情况,治理措施以及厂内外居民的反映等社会影响因素也要逐一了解询问。
3、根据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质浓度,污水排放量和服环境的影响,提出需要进行污染评价的主要污染源和确定主要污染物。
4、在此基础上由其按照污染种类的不同依照一定的方法在调查取证确定污染源的前提下初步确定污染的范围和损失的程度,并依照一定的统计评估方法计算损失的具体或大致数额。为最终确定污染损害事实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依靠专家的鉴定评估。
  若没有有关主管机关的事后及时介入,在审判阶段则需要聘请专家进行必要的鉴定评估。由于海洋环境污染所具有的专业性技术性,单纯依靠司法审判人员的经验和审判技能可能解决不了对损害事实的客观认定。在掌握一定的证据材料基础上可以委托有关的专家进行司法鉴定和评估,这样可以更科学的界定损害事实及损失的可赔偿数额。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决定了对其损害事实损失计算的困难。没有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将很难对损失予以科学的认定。
  (三)区分不同类型的海洋污染按照其不同的污染特征及后果来认定损害事实。污染种类的不同、污染海域的不同
  其受损的事实会有所不同。损害事实并且和海洋污染的程度密切相关。
  (四)在司法审判中注意把握好对权利人证明损害事实存在和损失具体数额的证据的审核认定。依照证据本身的属性和种类按照审核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结合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进行认定。如在对有关主管机关的勘验调查报告和专家鉴定评估的审核时,应进行科学的认证分析和判断。勘验调查报告和鉴定评估报告并不当然具有预定的证明力,应当对勘验人、鉴定评估人是否具有相关的科学技术经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资格进行审查,对勘验鉴定的过程及依据的材料、方法进行审核,结合其它的证据材料对勘验鉴定结论是否符合逻辑、是否正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予以认定其合理科学的地方,对有疑义或不准确的方面予以剔除。同时,要在审判程序上注意把握好证据规则,依靠证据规则合法的审定有关损害事实的证据。
  (五)最终损失的认定必须依照合理的原则和范围。海洋污染损害事实的损失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具体的赔偿范围要考虑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尚未造成但潜在的损失。合理资源的潜在损失也应列入赔偿范围。
总之,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认定应当从海洋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入手,充分认识这种特殊损害事实的特点,系统综合分析海洋污染原因、因果关系、海洋环境标准等各个方面的影响因素,运用一定的科学原则和调查方法来进行。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损害事实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核,按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最终确认损害事实。




参考书目:杨立新编著《特殊侵权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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