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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中的法官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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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5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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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一份意见书中的判决理由和判决附带意见区分开来十分重要。前者具有既判力,即是案件中已经被法律解决的问题。除非被司法、立法、或者它们的修正案修改,判决理由作为法律的原则将得以编撰并受到尊奉。而附带意见实际上是单方面地表达了某种信仰、警告、劝戒、观点,或仅仅表达某种感情,对于案件判决理由不是非要不可的,但是这些意见无论多么含混,与案件又总是相关。判决中的附带意见,或简称附带意见,在意见书中经常出现,有时候可能预示着未来的发展方向。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的许多著名的意见书充满了附带意见,他是过去经常使用这一司法惯例的大师。”
  ——美国最高法院的各种意见书 
  选自Henry Abraham?The Judiciary?10th ed.?1996? 程洁 译 
  背景资料
  1.周某、黄某诉周某债务案
  周某之夫黄某因车祸死亡,其单位给付周某补偿款8.1万元,给付死者父母即吴某和黄某9000元。吴某和黄某诉诸法院要求儿媳周某返还部分补偿费,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请,二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改判周某再给付公婆1万元。法官在后语中写到:“老年丧子,中年丧偶,少年丧父,实为人间悲剧。本案当事人所遭遇的处境令人同情,但为分割黄某的死亡补助金而引发纷争,使亲属间的感情受到伤害,甚感遗憾。吴某、黄某涉讼求自身权利,并以寄托对儿子黄某的思念,心情可以理解;但对同样遭受不幸的儿媳周某和孙子今后所面临的生活艰难则缺乏应有的同情与体谅。法律虽然可以公正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但金钱毕竟无法替代感情。摈弃前嫌、真诚以待、敬老爱幼、相互帮助、重修亲情,是本案当事人乃至吴某、黄某的其他子女今后应深思的问题,也是需共同努力的目标”。周某在看完判决书后十分感动,来到二审法院对法官的良苦用心表示理解和感谢并主动将判决确定其应给付吴某、黄某的钱款悉数交纳。
  2.陆某与陈某解除同居关系案
  二人未经登记即同居生活,母亲陈某与父亲陆某在案件中都不愿抚养患病的不满周岁的亲生女儿,二审法院综合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判决孩子随父亲生活。法官在后语中写到:“每一个孩子都有在父母的呵护下享受幸福童年的权利。孩子是无辜的,既然给予了他们生命,无论如何困难,都应将他们抚养成人……对这样一个一出生就面临如此家境的孩子,殷切希望她的父亲能继续对孩子悉心照料和治疗,让她健康成长,也希望母亲尽最大力量给她以母爱和应尽的义务。”陈某在收到判决书后寄来一封感谢信,信中写到“看了法官后语,我感触很深:我对婚姻的草率才造成这样的被动局面。孩子是我的亲生骨肉,不与孩子共同生活实在是无能为力,只好忍痛割爱。今后如条件改善,愿意负更多的责任,付出更多的爱,倾注更多的亲情,尽到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
  3.陈某诉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损害赔偿案
  上海电信账务中心在陈某办理了电话移机手续后仍将账单寄往旧址并在补单时遗漏了两个月的账单。对此,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仅用语音方式通知了陈某,陈以需收到账单为由拒付这两个月的电话费,上海电信账务中心遂对陈的电话予以停话。陈某诉诸法院要求上海电信账务中心赔偿停话损失。按照有关规定,上海电信账务中心可以用语音方式发出通知,也有权利停话,原审及二审均未支持陈的诉请。但上海电信账务中心的工作显然不是完善的。法官在本案的后语中写到:“上海电信账务中心虽然在本案中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必须指出,类似上海电信账务中心,相对于用户具优势地位的服务性企业应当认真审视其向用户提供的服务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服务性企业与用户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要求前者尽快转变观念,完善服务。其在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没有任何理由可被忽略,而应主动宣传业务知识,征求用户意见,了解用户的需求。对用户提出的批评、建议或申诉应给予相当的重视,以积极改进自身的工作质量。”法官后语言辞中肯,向当事人指出了工作中的症结所在,提出了殷切希望,对促进当事人改进工作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收到判决书后非常重视,立即致函我院,表示“读完贵院此份判决书的法官后语,深受感动,感谢贵院利用法官后语这一形式积极向我们提出建议。虽然这次胜诉,但我们将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找出薄弱环节,制定预防措施,确保我们的服务工作再上一台阶。”上海电信账务中心的代理律师亦称赞法官后语是一种良好的形式,能起到一般公众反映意见所起不到的效果。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文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对于推动司法改革的价值,不仅在于执行法律、阐释法律,化解矛盾和纷争,体现法官的素质,且由于它浓缩了司法制度并折射出司法制度赖以运行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基础,因而成为展示一国法律制度、法制理念和法律文化的窗口。在裁判文书正文后附属法官后语,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积极推进裁判文书改革过程中的新探索。作为裁判文书中一个全新的内容,法官后语自诞生伊始便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本刊发表此文意在探究它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以及其所折射出的人文环境和法律文化。
  法官后语的存在基础
  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来看,由于法律和道德调整的范围并不一致,法律上的无过错并不意味着道德上无可指责而不道德的行为也并不一定就是违法的行为,因此,传统的裁判文书可以对法律上的是非、责任进行严格的定义,但对不受法律调整的不道德的现象并不予以涉及。但道德教化和法律规范皆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素,为促进思想道德建设,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健康发展,法官后语的产生可称是顺应了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法官后语作为道德教化,其短处正为裁判正文依法裁断的长处所补,而裁判正文之所短恰又是法官后语之所长,两者的结合将法律的他律作用和道德的自律作用融合地相当精妙。正所谓法治的最终旨趣体现在寻求法、理、情的协调统一,即法治所追求的规范性生活不仅是符合法的规范性要求的有序生活,也是兼顾到人类生活普遍公理和道德共识的生活。法官后语应与裁判正文形成良性互动,以实现法治的最终旨趣。
  法官后语的定位
  法官后语是法官结合具体案件,于法理之外对当事人进行的道德教育和感化。它没有固定的模式和结构,体现的是对落后不良风气的否定、对良好道德风尚的倡导。追求的是道德上的认同感。由于“徒法不足以自行”,人们是否在道德上具有认同感直接影响到对法律的信仰和对裁判的信服。因此,法官后语可以严肃也可以温情,可以义正辞严也可以娓娓动人,它不一定需要严密的逻辑推理,但它一定要具有打动人的深刻力量。借用学者对某位法官判词的评价?“这些语言形式具有凌空飞动的语词的冲击力,令人升华,使人澄明,犹如一道闪电照亮遥远的风景”,这可说是法官后语所追求的境界。
  法官后语的类型
  1.家庭伦理类。家庭成员法庭相见,从传统的中华民族家庭伦理道德观来看,显然是尴尬而无奈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小家不安,难以安大家”,在法律上解决家庭成员间的纠纷,包括离婚、抚养、扶养、赡养、赔偿等,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之后,夫妻之情、母子之情、父女之情、兄弟姐妹之情的伤痕真的被弥补了吗?人们不希望看见这种因诸如不尽为人父、为人子之伦常义务而诉诸法庭的现象,毕竟,家庭美德的失落让善意的人们感到一丝无奈。法官作为公正善良的执法者,在对这类案件作出依法裁判后,同样有所感触。于是在法官后语中,出现了对家庭美德的倡导、对不和家庭成员的劝喻。
  2.职业道德类。职业道德是社会普遍道德规范对职业活动的渗透,这种具体化了的道德要求已深入、持久、细致地与社会成员所从事的工作相结合,密切关系着人们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和对社会的责任感。社会是由各个不同的职业领域组成,职业道德则是支撑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支柱。
  法律可以对各种职业的基本要求作出规定,也可以制定保护处在相对较弱地位的群体的规定,但在对这些案件依法作出裁断后,仍有话语盘桓在法官脑海:法律上来说,当事人并未违反规定,但其工作确存在瑕疵,不尽完善。倡导良好职业风范和职业道德类型的法官后语便应运而生。
  3.社会公德类。社会公德是整个社会道德的基石和标志之一,是公众的道德水准、社会风气的直接体现。它同样也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效果的综合表现。社会公德涉及的范围是相当普遍和广泛的,它对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行为提出了基本的、初步的要求。对违反社会公德但却没有违法的行为,法官后语可以结合个案,对人们进行道德的教育、劝导和感召,使人们在道德观念上产生认同,以促进自律。这类后语多见于相邻类案件。
  以上只是依道德取向对法官后语进行的简单分类,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各有特点,法官后语也各具特色、各有千秋,但相同的是,这些后语都是法官怀着真切的善意和高度的社会责任心从执法者的角度对人们作出的道德感召。
  合理运用之探索
  为使法官后语取得更加好的效果,对怎样合理运用这一全新形式应进行深入的探索。即在何种情况下适宜附署后语,如何附署后语都是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法官后语与判决同是合议庭达成一致或者多数意见的产物,同样反映着法官群体意志、法院整体形象乃至整个执法者阶层的意志,不可一拥而上、一蹴而就,后语的质量比单纯的数量有着更高的意义。在此,对附署法官后语提出“一个前提、两个无须、三个把握”的具体要求。
  ——“一个前提”,即以是否有助于裁判文书更好地发挥其功能和价值为附署后语的前提。这就要求法官充分理解裁判文书的价值所在和后语所追求的目的。如前文所述,裁判文书的价值主要在于执行、阐释法律,化解矛盾和纷争,体现司法的公正和维护司法的权威。而一篇优秀的后语能够通过道德教育和感化,增进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促进道德上的认同感,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促进裁判文书发挥其内在的价值和功能。所谓“优秀的后语”,不仅指它蕴含教义及语言形式上的感化力,更意味着它应当在最恰当的、最能发挥其本身价值也最能促进裁判文书深化功能的地方出现。正如我们所知,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宜附署法官后语,法官后语也并不是所有裁判文书都必须具备的组成部分。没有必要、不恰当的后语反而可能成为裁判文书的缺陷,不利于树立裁判的尊严与威信。因此,在附署后语时,首先应对这个“前提”进行考查,在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事实、法律、当事人以及属于何种审级的裁判等因素)后,如果附署后语无助于裁判文书更好地发挥其公正执法、化解矛盾、维护司法权威的基本功能和价值的,则应坚决放弃使用这种形式。
  ——“两个无须”。第一,在法律上已经完全、彻底地解决纷争与矛盾的案件无须再附署法官后语。这类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基本不触及道德层面,在法律上已经能够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纷争,再附署后语反有拖泥带水、画蛇添足之嫌。以一借贷案件为例,甲向乙借款,约定某日归还,并立下借条。还款期限届满,甲未归还,乙遂诉诸法院要求甲归还欠款。审理中,甲认可乙出示的借条,对欠款事实亦无异议,只是表示未按时归还欠款是因为一时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分期归还。这种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也很明晰,依法裁断即能解决争议,无须法官再作出道德上的评判,附署后语显然已无必要。第二,通过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的述法说理,双方当事人意见基本协调一致,或达成调解协议,或均欣然服判的案件,无须再附署法官后语。这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矛盾已基本化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解决纠纷,或者虽未达成调解协议但都对可能的裁判结果愿意接受,教育、感化工作在裁判作出之前已经完成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无须再刻意附署后语。
  ——“三个把握”。第一,把握当事人的接受度。后语能否起到促进认同、化解矛盾的作用与法官正确把握当事人的阶层、心理、承受能力、对判决和后语的接受程度有密切的关系。如果当事人情绪很不稳定的,法官应谨慎处理,避免因附署后语而激化矛盾的现象发生。第二,把握后语与裁判正文的关系。如前文所述,裁判正文是严格的逻辑推理、法律论证,后语则是法律之外的道德感召,两者各有侧重,各有所长,不能混淆。后语的内容是无法也不应在“本院认为”阐述的内容,否则后语便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第三,把握后语的行文特点。后语应有的放矢、因案而异、简洁精练、凸现真情,代表整个执法者阶层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和时代进步。通过后语,人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弘扬的是什么,鞭挞的又是什么,使裁判在个案裁断的基础上产生更大的社会感召力和影响力。这要求法官深入思考、充分掌握后语的行文特点,突出先进性、深刻性、针对性和启发性,不可追求篇幅的长短,只应注重后语的实效。在此,引用一位普通市民对法官后语的评价“不要小看这短短的几句话……将促使法官不断地加强学习,努力写出更加震撼当事人心灵的优秀文字。如果做得好,它必然能成为司法部门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当事人读着真正能让其信服的法官后语,恐怕一辈子都不会忘记,不敢忘记。”诚哉斯言。
  本文发表于2002年7月15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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