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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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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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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赔偿责任】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1996年1月19日交通部交外发[1996]62号文发布)

  中远(集团)总公司,广州上海大连海运(集团)公司,部直属各海监局: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通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业经该组织第18届大会以A.736(18)号决议通过,于1995年11月4日生效。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缔约方,并对该修正案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应于该修正案生效之日起执行该修正案的有关要求。因突尼斯政府对该修正案提出了反对意见,故该修正案只适用于突尼斯以外的所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缔约方。现将该修正案文本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修正案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案

  1.第二十六条中第2(1)段:

  删去"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可以显示一个篮子,代替这种号型"等词。

  2.第二十六条中第3(1)段:

  删去"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可以显示一个篮子,代替这种号型"等词。

  3.第二十六条中第4段:

  修正如下:

  "4 本规则附录二中规定的额外信号适用于在其它捕鱼船舶附近从事捕鱼的船舶。"

  4.附录一中第3段一号灯的水平位置和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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