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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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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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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1、《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2、租赁房屋领有出租许可证;3、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与租赁许可证上载明的房屋用途一致;4、办理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二)从严格意义上讲,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房屋租赁合同才是有效合同。但考虑到实际情况以及《租赁条例》的地方性法规的性质,我市法院在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时,在遵循上述法律法规的原则基础上,结合上级法院的有关精神,具体情况具体处理:1、出租人一直未能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无论双方是否已实际履行,合同均应确认为无效;2、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未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但在合同履行期间或诉讼期间已补领许可证,且双方已对合同实际履行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3、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未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签约后双方未实际履行,一方或双方又无意愿履行的,按无效合同处理;4、签订合同时,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与出租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不相符,但出租人在履约期间办理了改变房屋功能的手续,房屋具备了合同约定用途的条件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5、领有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又已实际履行,但未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应确认合同有效,同时责令当事人补办登记手续;6、租赁合同作有效处理,责令当事人补办租赁登记手续及补交有关税费的,应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送交一份法律文书给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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