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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暖和软水系统被盜  物业和开发商连带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22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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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高档花园小区的黄女士家安装的地暖系统和净水软水系统被盜。黄女士认为,此小区为高档住宅区,其履行了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理应得到相应的服务,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全额赔偿损失2.4万余元。法院认为,窃贼是导致黄女士财物受损的直接原因,而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未对黄女士法定人身、财产权利造成直接侵害,故黄女士主张全额赔偿之依据不足。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物业公司赔偿黄女士损失4500元,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审判决。


  ●高档小区被盜高档物品


  2008年3月,黄女士乔迁位于闵行区北松公路的花园住宅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按每月每建筑平方2.5元的标准向黄女士收取了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之后,黄女士安装了地暖系统和净水软水系统。可是,却发生了被盜的事件。去年11月3日上午,黄女士发现安装于室外的价值2.46万余元的地暖系统和净水软水系统各一套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被盗物品至今没有下落。于是,黄女士化费了2.2万余元补装了采暖锅炉、中央软水机、中央净水机等设备。黄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对大件物品进出小区未实行有效监管登记,并在此情况下仍收取物业管理费,应承担责任。而房产开发商明知安全设施未到位,仍要求其办理入户手续,亦有责任。所在小区属高档住宅区,其履行了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理应得到相应的服务,故诉请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2.4万余元,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和开发商互推责任


  物业公司不同意诉讼请求。公司从2005年4月起开发商委托对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一天24小时门口值勤和不间断巡逻,对车辆进出也作了相应登记,已尽安保义务。在黄女士办理入户手续时,告知过监控系统未投入使用,应加强自我保护。但黄女士不仅未听从其公司提醒,反而将上述设备违章搭建于室外,增加了被盗的风险。安装地点属私人使用范围,保安无权进入,更何况被盗的系机器内胆,从外面无法知晓。另外,开发商提供的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质量不合格,致物业公司无法接受及投入使用,经催促后仍未交付,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司仍让业主入住,物业公司并无权干预,所以,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


  开发商认为已安装了安全防范系统并符合使用条件,经移交物业公司后,属物业公司职责范围。而黄女士将设备安放于室外,也应自担一定的责任,且系大宗物品,只能从小区门口出入,物业公司应担责。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管理违约应担一定责任


  经查明,开发商曾于2005年7月与一网络信息技术公司签订智能化安防工程安装合同。其出具的证明载明小区周界报警系统已于2007年3月施工安装完毕。然而,直至事发时系统仍未投入使用。


  法院认为,黄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建立了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应尽到与每月每建筑平方2.5元的物业标准相适应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然物业公司在明知物业管理中存在安防系统未投入使用这一缺陷的情况下,理应采取特别的安全保卫措施,但物业公司未尽到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构成违约。而开发商也未兑现于销售合同中承诺的安全防范标准,构成违约。至于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中的何方应对安防系统未投入使用一节承担责任,属其委托合同关系中的内部事务,与黄女士无涉。上述违约行为显为盗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与黄女士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均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侵权人的盗窃行为是导致黄女士财物受损的直接原因,而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系对双方合同义务的违反,未对黄女士法定人身、财产权利造成直接侵害。故黄女士主张全额赔偿之依据不足,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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