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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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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6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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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债务必须产生在合伙经营期间。合伙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此,每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以及全体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共同行为产生的。某个合伙人承担债务超过自己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对外虽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在合伙内部,各合伙人仍然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合同规定的比例承担责任。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是:首先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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