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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继承 2019-11-06 19: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
    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 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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