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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构成隐名的间接代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26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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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李某在甲汽车销售公司看好车辆一部,售价20万元。因经济能力有限,李某打算贷款买车。但根据该市规定,须本市户口才能办理有关手续,而李某并非本市人,随与甲公司协商后,找到本市人张某帮其买车。由张某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手续,以张某名义与甲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并向工行贷款20万购买车辆。李某为此向张某支付办理费5000元。后甲公司将车辆交付李某使用。开始李某每月向银行定期还款,两年共还贷8万元,后因李某经营不善,不再还款,工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外地将李某截获,将其车扣押拍卖,拍卖价款7万元。李某两年内用此车运营得款2万元。问:对本案法律关系的认识及处理?

  对本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

  1、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关系,根据合同法403条构成了隐名的间接代理关系。李某请张某替自己贷款代买汽车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委托代理,李某向张某支付5000元费用,说明双方之间的代理关系还为有偿代理。张某以自己名义与工行签定贷款合同,并不向工行透露实际贷款人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了对李某的隐名间接代理。因此按照合同法第403条之规定,当委托人李某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张某有披露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即张某可以向工行披露实际贷款及还款人为李某,再由工行选择是否同意委托人李某介入,并选择是向李某还是向张某主张权利。该选择一旦做出不得更改。

  2、本案不适用间接代理,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工行只能向张某主张还款。因为张某在形式上是车辆的车主及贷款人,因此工行应当向张某主张未还贷的欠款。张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以要求车辆使用费的方式向李某进行追索。这种处理方式的缺陷是可能张某因还款受到的损失不能得到添平。

  3、认定张某与李某之间为身份借用关系,张某在诉讼中不承担任何责任,直接由实际贷款人李某承担责任。

  4、因为李某与张某之间就车辆买卖及贷款的约定是为了规避法律,因此无论这种约定属于何种债务关系,均为无效。因此张某应当承担向工行的还款责任。张某还款后不能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最多要求车辆使用费。

  这几种意见我倾向于第一种,可是觉得其他几种也有道理,而且还有过类似的先例判决,所以很是拿不定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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