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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气短斤缺两缺一赔十 合同文本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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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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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征询意见

  晨报讯 如果供气站供应的瓶装液化气短斤缺两,将按缺一赔十标准赔偿;残液重量超过规定标准,按超一补一标准补偿。市工商局与市燃气行业协会联合起草的《上海市居民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已在网上向社会征询意见。

  目前,本市瓶装液化气用户有200多万户,其中绝大多数分布在沪郊地区。如果瓶装液化气用完后,居民要自己搬去液化气供应站调换,其中不少老人或平时工作较忙的

  年轻用户,就选择出钱请供气站人员上门调换。由于以前双方没有合同约定,有的供气站出现瓶装液化气短斤缺两或残液重量超标等现象,严重损害了用户利益。《示范合同文本》意见征询稿对供气站服务作了多项约定。如供气站应在约定的时限内送达;供气站点确需关闭的,应妥善安排用户继续用气,并提前30日采用公告等形式告知用户;遇液化气价格调整时应当公告;液化气送气服务费,按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供应的液化气质量和充装重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示范合同文本》意见征询稿还规定,供气站应当24小时接受用户的报修,接到报修后,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处置。不能在约定时间内送达液化气的,应事先告知用户,并免收当次的送气服务费。由于供气站的原因造成液化气事故,给用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供气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意见征询稿也规定了用户的义务和责任。用户不得倒灌液化气和倾倒液化气残液,不得损坏钢瓶瓶体、铭牌和电子标签等部件,不得涂改瓶体专有标记,不得调换非供气站的液化气钢瓶,不得改变用气性质。

  沪上瓶装液化气用户如对征询稿有修改意见,可从即日起至今年12月20日,在市工商局网站(http://www.sgs.gov.cn/)的“网上征询”栏目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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