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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动式借款合向如何计算所吸取的高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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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银行与海南中商旅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青基业投资发展中心借款合同纠纷,合同有多个,借款人还款、贷款人扣划所还款项均是滚动式的,即并非按照每个借款合同进行的,加之持续时间长、证据不明确,如何在这种情形下寻求一种公平合理的计算方法,是摆在法官面前必须解决的棘手问题。
  为查明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本案的法官特召集当事人对涉及这12份抵押贷款合同、39笔延续了4年之久的扣、还款情况进行了调查质证。从招行提交的39份银行进账单、特种转账传票、贷款计息凭证等证据材料来看,在1993年底至1997年11月4年多的时间里,旅业公司偿还的39笔款项,有多笔均未注明“本”或“息”。招行海南办事处每次扣划款项都是按照旅业公司对本或息的注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时间(以季为一个阶段)累计计算应偿还的款项,并非按照每一个借款合同来分别统计扣划,即银行扣款是滚动进行的。上述银行凭证无法证明,每次扣划的款项中究竟是扣的哪份合同项下的借款,也无法证明具体某一笔利息计算采用的是何种利率(包括借款合同约定的正常利率、复息利率,还是手续费的利率),但各笔扣款均未使用人民银行规定的挤占挪用的处罚利率(即银行从未扣收过所谓旅业公司挤占挪用的罚息)。另外,招行海南办事处与本案担保人中商所在1997年11月5日的结算记载,表明该办事处确实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四项贷款利率(包括贷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允许上浮的20%利率、复息利率、逾期罚息利率),实际进行了扣划。招商银行在本院庭审中对此亦予以认可。可见,银行每次扣划利息并不是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款项贷出之时预先扣下的,而是借款合同履行期间陆续进行扣划的,这并不属于“高息应抵本”的一般情形,也不属于银行不当得利数额明确应予返还的情形。原审判决采取将旅业公司每笔还款中多出的手续费逐笔折抵下一笔应收的本金,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出相应的利息的做法,已将人民银行允许各地银行贷款利率上浮20%的部分计算进去,这对上诉人招商银行是有利的,并无不妥。故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维持原审判决的有关计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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