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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塘合同纠纷姐弟两家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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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31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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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因虾塘的合同纠纷多次对簿公堂,姐弟两家情分受损,原因是李某邀请姐夫刘某异同到养殖场共同投资经营,刘某投资12万元,但未签订书面合作合同或协议,而李某签订合同不久就离开,刘某自己出资独自负责该虾塘等等。

  一池虾塘搅乱了姐弟两家的情分,十多年来,因虾塘的合同纠纷两家多次对薄公堂。4月24日,海口美兰法院对一起这起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申请人却最终拒绝了执行结果。

  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国兴公司法人李某租用了现海口市演丰镇山尾村的6.8亩地,后在该地上兴建了养殖场。养殖初期,李某在回老家黑龙江过春节时,邀请亲姐夫刘某胜一同到该养殖场共同投资经营。刘某胜在进行实地考察后,投资了12万元,但未签订书面合作合同或协议。之后刘某胜参与到国兴公司征地范围内的养虾池塘的开挖、养殖等经营活动。

  2001年5月,双方开始对养殖地的一号池下苗养虾。2002年,李某与刘某胜就双方共同养殖对虾事宜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从2002年5月开始,将李某名下虾塘的虾由双方共同养殖。合同约定,在十年后合同书可修改;如果养殖对虾过程中一方不能按时投资,另一方有权自己养殖;养殖公司属双方共有财产,任意一方不得随意出售或转让此处使用权。

  合同签订不久,李某便离开养殖基地另谋生路,一号虾池的养殖、维护、销售等所有生活、经营开资由刘某胜自己出资独自负责。2012年5月,十年过去了,国兴公司以合同书履行期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刘某胜退出演丰镇山尾村的一号虾塘。双方就合同书约定的合作期限究竟是十年,还是未约定合作期限展开争论,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国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3年8月,国兴公司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海口中院认定双方合作期限为10年,合作期限已满,刘某胜应退出合作。限刘某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双方合作的一号虾塘退出。刘某胜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海南高院以刘某胜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驳回其再审申请。

  2014年4月24日,美兰法院对一起这起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刘某胜同意退出合作,将一号虾塘交付于法院工作人员,并签字确认。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该院已经将一号虾塘按现状交付,本案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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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最终没有在执行确认书上签字,他认为,法院并没有执行完毕。他说,刘某胜已经霸占养殖基地多年,这次刘某胜不仅应该退出一号虾塘,人也必须搬离养殖基地。李某表示,他要再次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

  刘某胜现住在养殖基地图中的房屋内。国兴公司法人李某认为,刘某胜应搬离该养殖基地。

  (原标题:海口:姐弟两家因合同纠纷对簿公堂 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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