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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 委托人受托人居间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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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3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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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龙杰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滨北分公司以被告赖逢春违反居问合同为由诉请双倍给付居问报酬、赖逢春以原告擅自提高居问报酬致使居间合同未能履行为由拒绝给付案(判决时间:2005年9月20日,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要点提示: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受托人提高居间报酬的情况下,避开受托人与原业主成交,委托人仍应当向受托人支付居间报酬。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为:从赖逢春与龙杰公司签订的《看房委托书》的内容来看,该委托书具备中介服务合同的因素,又因为其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故可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居间合同。为此,该有效合同的解除,应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赖逢春虽在龙杰公司带其看房时,未与原业主达成交易合意,但在此之后,龙杰公司与赖逢春仍就房屋居间服务事宜进行商洽,有龙杰公司提供给赖逢春的报价单为证,因而,双方仍在继续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义务。龙杰公司在报价单上载明居间报酬为成交价款2.5%的80%,该报价单并未明确该费用是赖逢春交易成功后应承担的居间费,况且赖逢春对此有异议,也应与龙杰公司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赖逢春还可寻求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直至解除合同。然而赖逢春在未向龙杰公司发出解除居间合同的通知、《看房委托书》尚在履行的情况下,即由其妻子与讼争房屋的原业主签订购房协议并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看房委托书》
  的约定,赖逢春仍须向龙杰公司支付佣金即居间费。原审判决赖逢春按成交价格83万元的1%支付给龙杰公司居间费用8300元正确,应予维持。龙杰公司未能提供买卖签约、协办产权过户及银行按揭手续服务等系因赖逢春的阻却所致,不可归责于龙杰公司。综上,赖逢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107页。编写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戴卫真,责任编辑:郎贵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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