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企业工会的组织及活动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26 01:29
人浏览
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会每届任期3年。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同类职务人员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及其在本单位工作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
企业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企业工会委员会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工会会员也按章程缴纳会费。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