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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1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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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修正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并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行。解读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丰富了工资集体协商内容、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集体协商启动难的问题、强化了上级工会的作用、规定集体协商期间的禁止性行为等,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完善了工资集体协商内容方面的条款

  这次修正案的一大亮点是:将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放在了《条例》里,增加了工资分配、调整增幅、奖金补贴分配办法等内容,并详细列出了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参考的8大要素:

  8大要素

  1、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2、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

  3、企业及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4、全市及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5、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6、最低工资标准;

  7、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8、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二、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集体协商启动难的问题

  集体协商的难点主要在于启动难,而不是谈判过程中的刚性不足。所以,在新的修正案中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作出整改意见书,拒不改正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新修正案中强化了上级工会的作用

  实践证明,在推进集体协商的过程当中,上级工会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如果上级工会参与企业工会的集体协商,会比较好的解决现在目前部分企业工会存在的不愿谈、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

  比如条例中规定,上级工会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或者受聘担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也就是说,你不会谈,工会可以来指导你谈;你不敢谈,工会派人过来和你一起谈;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工会可以直接参与其中一起谈。

  四、规定集体协商期间的禁止性行为

  对企业和职工分别规定了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得采取的行为,这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这主要是考虑到要把无序的纷争纳入到有序的协商轨道中来,来通过双方的禁止性行为来规范我们的群体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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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协商作出了一些规定

  原条例是县以下的单个行业有条件开展集体协商,而新的修正案中,除了区、县区域内的部分行业,其他有条件开展集体协商的行业的工会,也可以选派代表与行业协会或者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

  对于区域性的协商主要集中在小微企业、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等,我们立法的出发点是想把区域性的协商能够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加以规范,因为现在区域性的协商在整体质量上还有待提高。

  六、增加提请第三方来协调处理条款

  如果双方谈不起来,或者谈后没达成一致,这时职工一方和企业一方都可以提请第三方,职工一方可以提请上级工会,企业一方可以提请企业代表,来进行指导协调。

  如果还是不能达到一致,职工和企业任意一方都可以提请人力资源作为保障部门处理。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2015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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