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出卖他人物品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20 18:02
人浏览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分。《合同法》在几个条文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132条中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如果出卖的是他人的物品,合同的效力如何呢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此规定,出卖人出卖了他人的物品,如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有效;否则,该合同就应当无效。

  法律的规定是这样,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处理出卖他人之物的行为呢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无处分权人所出卖的标的物已经经过多手买卖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在认定原买卖合同无效的同时,实行相互返还,或允许原权利人向现在的占有人追夺原物,势必造成交易秩序的严重混乱,使交易安全难有保障。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同时,确认合同所导致的结果的效力,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维护财产交易的安全。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因此,在具体处理有关出卖他人之物纠纷时,当事人是善意取得的,并且以合理的对价支付了该物,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就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有利于维护法的安定性与交易安全。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