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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成立过程中要约怎么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10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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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合同是指合同签署人之间以电子的形式,通过电子信息网络 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么电子合同成立过程中要约怎么规定呢?以下就是法律快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一、电子合同成立过程中要约怎么规定

  电子合同由于技术上的特点而显现出与传统纸面合同极大的不同。在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输入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即为承诺。因要约和承诺由电脑输入进行,所以成立的时间极短,这使得此合同要约形成及承诺的成立或撤销均难以认定。在有经常交易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经过将合同格式化解决这些问题。但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此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就只能使用个别的解释方法。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并对数据电文的到达作了特别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电子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有效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合同的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在我国,凡属于严重违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应当认定其无效。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法确认电子合同的形式属于那一种类型,尽管电子合同与传统上面合同有着许多差别,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挡新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立法已经在形式方面为合同的无纸化打开了绿灯。法律对数据电文合同应给予书面合同的地位,无论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电子的,光学的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满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应等同与法律上的“书面合同”文件,承认其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子合同成立过程中要约怎么规定的相关资料,一般一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输入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即为承诺。如果您还有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律师,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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