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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南方建设工程总公司某某工程局与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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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5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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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中国某某南方建设工程总公司某某工程局因合同定金纠纷一案,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04)河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某某南方建设工程总公司某某工程局委托代理人姜国义、王新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李某某借用已经吊销营业执照的成源(东营)白炭黑有限公司名义与多人重复约定发包同一地点的建筑工程,被告李某某在收取原告定金后,既不签订正式合同也未退还合同定金,现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其行为有经济犯罪嫌疑,故本案原告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中国某某南方建设工程总公司某某工程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中国某某南方建设工程总公司某某工程局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1、通过原审举证和法庭调查,只是证明了被上诉人李某某以成源(东营)白炭黑有限公司的名义收取施工合同定金,但并没有证明与多人重复约定发包同一地点的建筑工程,且证明不了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因为被上诉人已经同上诉人签订了正式的建筑施工合同;2、被上诉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机关出具相应的证据,民事审判机关对刑事案件无权认定。法院不能只依据被上诉人以吊销的成源(东营)白炭黑有限公司收取施工合同定金,就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综上所述,本案根据现有证据证实不了被上诉人涉嫌犯罪,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欠款6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914元,共计69914元。

  被上诉人李某某未到庭答辩。

  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以证明被上诉人以已经吊销营业执照的成源(东营)白炭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为有效证据。根据本案证据和法庭审理情况,原审裁定认定被上诉人李某某'借用已经吊销营业执照的成源(东营)白炭黑有限公司名义与多人重复约定发包同一地点的建筑工程',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的事实,无证据证实;原审裁定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显然缺乏事实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因本审理程序不涉及实体审查,本院不作实体处理,故上诉人请求改判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口区人民法院(2004)河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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