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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两年最低电信费7200元 “毁约”被判支付双倍欠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16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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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百样精彩”积分兑换手机活动的沈先生以优惠价格得到了高级手机,在支付一段时间电信费后,拒绝继续足额付费。其“毁约”行为,不但被移动公司作停机处理,还被告上法庭。日前,沈先生被闵行区法院判决支付电信费4474.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474.40元。至此,沈先生因参加“百样精彩”活动而实际支付的金额将超过10000元。

  2003年9月20日,家住闵行莘庄的沈先生委托他人与上海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百样精彩”积分兑换手机活动协议书。协议书规定,移动公司以优惠价格向沈先生提供时价达2000多元的“诺基亚”6610型移动电话一台,沈先生则承诺连续使用移动公司的服务24个月。同时承诺在网期限内,按照每月通信费不低于300元资费标准按时、足额支付。若发生欠费,将被视作违约。签约后的沈某得到了优惠手机,并开始按约向移动公司支付费用。然而,从2004年6月起,沈先生未足额缴纳电信费用。

  移动公司认为,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在欠费停机期间,沈先生仍需按照所承诺的月最低通信费缴纳费用,直至协议期满。由于沈先生坚持不支付相关费用,移动公司于今年5月31日向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沈先生支付拖欠的电信费4474.4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6000元。审理中,沈先生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闵行法院认为,移动公司要求沈先生支付所欠的电信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沈先生还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移动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故法院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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