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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赠与有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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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2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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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家里是私房,1988年我外公去世,此后由我外婆做主把房子给了我妈妈,当时外婆和几个阿姨还有小舅都在协议上签了字写明放弃继承我外公的房子,之后外婆一直由我妈妈抚养,房产证和土地证上都是我妈妈的名字。现在我外婆和大阿姨反悔想要打官司,准备把房子要回去,请问他们能要得回房子吗?

  [律师支招]这位读者:你好!根据你所问的问题,我作出如下的回答:

  第一、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结合法条就本例来说,在你们处理属于你外公那部分遗产前,你外婆、几个阿姨和小舅作出了表示即在协议上签字写明放弃继承你外公的房子,他们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对遗产继承的放弃,已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反悔。

  第二、你也提过在你外公去世后,由你外婆作主把房子给了你妈妈,就这种情况来说你外婆将属于她自己的那部分的房产赠与给了你母亲,则你外婆和你妈妈之间形成了赠与关系。

  若你外婆现想撤销赠与,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就本例来讲,若你母亲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你外婆可以撤销赠与,并取回属于她自己的那部分房产。若你母亲没有上述情形,则你外婆不能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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