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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整治市区饮食业油烟污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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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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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整治市区饮食业油烟污染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6 生效日期: 2001-08-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政办发[2001]100号
关于整治市区饮食业环境污染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环境保护局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8月13日)
  饮食行业排放油烟、煤烟和噪声,污染环境,影响居民生活的问题,已成为人民群众投诉的热点之一。据统计,仅定海城区目前就有饮食店2400多家,规模大多属于基准灶头少于6个的小型餐饮店。其中,群众投诉集中,反映较强烈的有100多家。其污染影响严重,导致集中投诉的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居民住宅楼底层及其裙房开办的餐饮店影响楼上住户生活;二是居民小区内和周围商业用房开办餐饮店污染小区环境和相邻的居民生活;三是沿街店面开办的餐饮业油烟、煤烟向街道直排,既污染环境有碍市容,又影响过路人群。
  整治油、煤烟和噪声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是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品位的重要组成部分。现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和《关于加强饮食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以及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目标
  (一)居住小区的住宅楼底层不准新开饮食类行业。
  (二)临街饮食店必须在规划设计中设有专门的排烟管道,而且设置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油烟必须达标排放。
  (三)市区饮食行业的经营必须证照齐全。
  (四)定海城区所有饮食业不能跨门占道经营。   二、治理范围
  以定海城区居民住宅小区、临街餐饮行业和群众投诉强烈的饮食店为重点,逐步延伸至整个城区。   三、治理步骤
  第一阶段(2001年8月):以公告形式向市民发布关于餐饮行业整治的决定,并告知餐饮行业开办的前提条件。
  第二阶段(2001年8月-9月):重点对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和有信访投诉的餐饮店进行整治。
  第三阶段(2001年10月-12月):扩大治理范围,对居民区及居民楼底楼和其他情况的餐饮店进行治理。   四、治理措施
  (一)控制源头,严格审批。从2001年8月份起,环保、卫生、公安、工商等审批机关严格控制餐饮业审批。居民小区及居民楼内凡是底楼为店面、二楼或以上为住宅的一律不准新开办饮食等污染严重的行业。临街建筑底楼设计为商业用房需开办饮食行业的,其房屋结构必须有专用的油、煤烟排放管道,并要求有治理设施。新办饮食行业必须有城建规划或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意见,方可办理有关证照。
  (二)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市区饮食业油、煤烟和噪声污染治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计划实施。必要时,由工商、环保、城建、公安、卫生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原有已开办的饮食行业,属无证无照的,且无法治理达到要求的,坚决取缔;属有证照的,但污染严重的,给予限期治理或转产,否则予以取缔;违反规划,改变房屋用途的,予以取缔。
  (三)抓住源头,标本兼治。为从根本上解决油、煤烟和噪声污染问题,规划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控制商业居住混合楼的建设。从规划着手,合理设计、合理布局,完善城市功能,特别是生活小区建设中应考虑相对独立的饮食区域,沿街开餐饮的店面房应设计专门的排放管道,为饮食业的规范发展提供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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