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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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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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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18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经委、北京市计委
发布文号:

近年来,随着本市汽车数量的迅速增长,汽车排放的污染物增多,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在本市空气污染中所占比例日益增高。为解决汽车排放污染物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我市颁布了《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一1998),并于1999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为北京市地方强制性标准,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轻型汽车中最大总质量小于等于2.5吨的载客车辆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其它载客车辆和载货车辆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二、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包括购买的进口车、外地购车、外地转京车、捐赠或奖励车、各类专用车、抵债车、军用车,调拨车和外籍人员自备车等。微型客车(微型旅行车)不考虑座位,均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其他机动车辆仍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市环保局负责对销往北京的各类车型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审核,凡符合《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市环保局核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并分批公布排放达标车型目录。

  四、对轻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执行国家颁发的检测方法和《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检测方法。从事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业务的单位,须经国家环保总局或北京市环保局批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一切单位和个人在京购买上述机动车或为上述机动车申请北京市机动车牌照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不符合标准、未取得污染物排放合格证的车型,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不予核发牌照。

  六、北京进出口商检局对北京市进口车辆的管理,应按照北京市《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审验。中央各部委、军队、武警等车辆管理部门对在京使用的上述车辆应按照此标准审查、核发牌照。

  七、各汽车制造厂和汽车销售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告精神,安排生产和销售。自1999年1月1日起,不在北京市环保局公布的达标车型目录中的机动车不得向本市的单位和个人销售。

  八、市经委、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汽车制造厂排放达标新车的生产;市环保局和市技术监督局负责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排放达标机动车的牌照发放和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对汽车经销市场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仍销售使用不符合《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的单位,由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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